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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唱团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名称 湖北省歌剧舞剧院爱乐合唱团(以下简称本团)
第二条 性质
本团是湖北省歌剧舞剧院下属的从事合唱艺术研究、培训、演出,按专业要求训练的非盈利性的群众业余文艺团体。
第三条 宗旨 本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贯彻“双百”方针,以合唱为主要方向,培养艺术骨干,支持新歌新作,积极开拓演出市场,加强各层次艺术交流,为提高全民艺术素质,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四条
本团的组织机构由团长、副团长、团长助理、艺委会主任等组成的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团委会)实行团长负责制。
第五条 团委会的产生 团长由湖北省歌剧舞剧院指派,副团长、团长助理及团委委员由团长推荐、报院部批准。
第六条 艺委会的产生
团委会下设艺术指导委员会(简称艺委会),艺委会主任由团长推荐,经团委会研究决定。艺委会成员若干,由艺委会主任提名,团委会讨论通过。
第七条
本团设艺术总监(院部委派)、常任指挥、钢琴伴奏、声乐指导各一名,由艺委会负责聘请。
第三章 团员
第八条 凡热爱合唱事业,具有一定声乐基础,承认本团章程,自愿申请,经考试合格,均可成为本团团员。
第九条 团员有以下义务和权利:
1、维护本团合法权益和声誉;
2、执行本团决议,完成本团交予的任务;
3、按时缴纳团费;
4、团员有权监督团委会的工作,有权提出批评建议。
第十条 团员应遵守纪律,讲究艺德,按时参加活动,有事必须请假。无故不参加活动达两个月以上(含两个月)取消团员资格;无故不缴纳团费达两个月以上(含两个月)停止活动。
第四章 活动
第十一条 活动内容
1、坚持有计划的、经常性的、严格的合唱训练、排练中外经典作品,推出新作。
2、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,通过培训、讲座、研讨等各种类型的活动,为社会培养高水平的文艺骨干。
3、参与群众文化活动,接受并完成政府交予的演出任务,创造条件,参加国内外合唱演出及比赛。
第十二条 活动时间及地点
本团常规活动每周一次,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、减。活动地点为湖北省歌剧舞剧院排练厅。
第五章 经费
第十三条 本团活动经费自筹,含团费、赞助费、演出收益等,经费由团委会统一管理,只限于开展本团活动范围内的业务及工作,不得挪作他用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
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团委会讨论,报湖北省歌剧舞剧院同意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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